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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2012年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88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用于国家高技能人训基地建设项目。

第三条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1、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防止分散使用。  

2、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3、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实行“科学规范、责权明晰、预算管理、运转高效”的财务管理体制,由财务处对学校收支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稽核,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财务收入和支出资金使用情况。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 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建设方向:

1、对应数控、机电、电工电子、化工、焊接技术五个专业群,根据新工艺新技术应用要求相应补充企业生产专用设备、检测设备。

2、对学校各专业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维护。

3、引进化工、冶金等行业仿真模拟教学设备。

4、引进智能导播、课件实时录制,互动式录播及学习管理系统,建立现代化培训教学的远程教学系统。

5、支持围绕一体化教学所进行的教师培训、课标、教学任务、教材开发工作。

第六条 项目建设资金是学校财务收支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预算必须纳入学校的综合财务收支预算,并严格按照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预算进行项目控制,做到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第七条 申请使用项目经费必须根据已批准的建设项目申报书,由项目组根据批准的建设内容、可实施的情况和预算额度,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报学校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及建设项目相关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预算控制数执行,一律不得超预算控制数使用资金;经批准确定的项目建设计划及资金预算一般不得调整,如因客观原因造成建设内容变动确需调整的,应由学校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所有调整都必须符合建设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和相关财务法规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项目经费预算由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根据批准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编制,经审核后汇入学校综合年度财务预算。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项目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计划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费用发生后要及时核报。

第十二条 项目领导小组和专业项目建设实施小组要按照国家项目投资流程规范阳光操作,主动接管审计、监督,保证项目建设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 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并保证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要结合国家有关财会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

二○一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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